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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EPC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或联合体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由于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项目组织体系不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不明确等原因,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不成熟。笔者长期从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结合当前不同EPC项目的实际,对EPC模式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如下。一、EPC招投标采用的形式及存在的问题一是采用总下浮率招标,未设定最高限价,后期据实结算。例如某市政排水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跟踪审计单位对其概算进行审核,确定其合同价格,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由于勘察及设计均为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提出费用增加,最终致使项目费用超可研(主要问题体现在地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措施费)。这种未设置最高限价的招标模式,会造成总承包单位无需对设计进行优化,致使建设成本虚高。二是设定最高限价招标,按项目列简单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例如某大型土石方处理及市政道路工程,由于招标过程中的清单较简单,未能全面体现项目内容与范围,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未列项目或不明确项目等问题(如:雨污分流未明确、地基处理及改迁内容与范围等),致使实施中产生矛盾。三是设定最高限价,列出费用估算空表,投标单位自行列项与报价。例如某改造及装饰工程,因装饰工程易变化的特性,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对其使用要求的变化或对前期标准提出了较大提升,致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对价格的调整产生较大分歧。由于投标是按分项或按分部报价,致使在调整装饰提升造价时无法依据投标文件进行调整。二、相关建议EPC项目的招标方式与方法不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五花八门,因此结算更是相互争论不休,未达成一个相对明确、规范的实施方法。通过对多个EPC项目的跟踪审计,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总结出在现有条件下的几点实施建议以供参考。一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金额进行EPC总价控制招标。即: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招标。总承包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委托跟踪审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招投标文件对概算进行审核,此阶段建设单位如有变更可及时进行设计方案完善,同时对概算进行调整。此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中标总价包干类,此时可用投标价与审核后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并进行调整,以保证投资的有效利用,此类合同价与投标价一致。二是依据初步设计对概算进行审核,在不超过投标价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价格。此类合同价格等于或小于投标价。此方式的优点是发包方式简单快捷,后期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实施,总承包单位可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提升投资利润。缺点是由于双方都对地下部分及后期市场无法准确评估,双方均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分歧。工程结算及变更结算一般可参考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适合项目内容较简单,后期变化较小的项目。二是建设单位先行完成勘察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其进行审核,以此为依据进行EPC招标,即: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商务标可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编制,即规避了地下不确定部分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能充分体现EPC模式的优点,大大降低了工程投资风险和造价差异,同时对后期工程造价调整打好了基础。此方式的优点是完成勘察和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的建设思想和意图能较好落实,工程造价控制相对较准确,后期变更调整依据较充分,结算审计时间相对较短。缺点是项目前期的勘察、设计、概算及概算审核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适合对工期无特殊要求,地下项目较多,地质结构及建筑结构较复杂,不易在招标中明确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金额进行总价控制,按下浮率进行招标。依据设计、信息价、清单、定额及投标下浮率进行据实结算,结算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按控制价计算,结算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按结算审定价计算。此方式的优点是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即可启动招标。缺点是由于双方都对地下部分及后期市场无法准确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较大分歧。如地质情况较好,总承包单位就不会去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如地质情况不好,总承包会为了控制投资过于优化设计,导致使用功能不足。由于采用的是据实结算方式,工程结算审计时间较长。适合各类应急项目。三、结语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建筑工程要求及服务方式的不断提高,EPC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不足,但却阻挡不了它在我国被迅速应用的事实。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国外的成功案例,结合现有的项目,总结出自己的成功经验,使EPC模式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领域,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 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纠纷的106个裁判规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案情较为复杂,“强监管”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会带来工程结算等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均可能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纠纷。本文依据其他成果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裁判规则2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裁判规则3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裁判规则4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应当是确认合同无效,而非解除合同。工程发包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裁判规则5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裁判规则6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一是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三是损益的分配不同。虽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裁判规则7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无效。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三是发包人的地位不同。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二:一是缔约主体不同,二是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虽然挂靠与转包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裁判规则8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第二,管理责任不同;第三,资产结构不同;第四,风险负担不同。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一是管理责任不同;二是资产结构不同;三是风险负担不同。裁判规则9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裁判规则10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裁判规则11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规则1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裁判规则1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裁判规则14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裁判规则15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裁判规则16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裁判规则17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裁判规则18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裁判规则19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裁判规则2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裁判规则2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裁判规则22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裁判规则23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裁判规则24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裁判规则25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裁判规则26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裁判规则27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裁判规则28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裁判规则29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裁判规则30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裁判规则31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裁判规则32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裁判规则33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三、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裁判规则34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裁判规则35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裁判规则36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裁判规则37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裁判规则38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裁判规则39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裁判规则40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裁判规则41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裁判规则42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43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裁判规则44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裁判规则45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46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裁判规则47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裁判规则48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裁判规则49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裁判规则50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裁判规则51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裁判规则52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裁判规则53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裁判规则54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裁判规则55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裁判规则56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裁判规则57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裁判规则58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裁判规则59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定额价格。裁判规则60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裁判规则61对未完工程,应当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裁判规则62超范围工程,也应通过“比例法”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裁判规则63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裁判规则64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裁判规则65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五、建设工程施工损失纠纷裁判规则6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裁判规则67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裁判规则68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对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裁判规则69对承包人迟延竣工导致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裁判规则70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裁判规则71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裁判规则72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裁判规则73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裁判规则74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裁判规则75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裁判规则76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裁判规则77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裁判规则78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裁判规则79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裁判规则80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81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82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裁判规则83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裁判规则8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裁判规则8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裁判规则8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裁判规则87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88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89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0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1质量保证金在理论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因返还期限晚于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限,在事实上无法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裁判规则92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3欠付部分工程款的,应按已付款性质或比例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裁判规则9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一般仅限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裁判规则95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住宅,如果购房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无论是否取得物权或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均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购房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权。开发商将商品房抵押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将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取得本登记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抵押权、消费者的权利、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6对违法建筑,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拆迁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7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次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者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由次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8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享有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破产企业的工资债权。裁判规则99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出质,质权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质权优先于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100在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的权利客体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裁判规则10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但权利的放弃只对相对方有效。裁判规则102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裁判规则103承包人催告的付款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酌情确定,但不宜短于一个月。裁判规则10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包含了催告期间。《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裁判规则105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以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为前提。工程实际竣工的,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工程未竣工的,以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裁判规则106承包人拍卖建设工程的申请,应当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提出。
- 建企分包分管理中以收定支节流增效对策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和其他专业分包商等,大量的工作是分包方在具体负责,项目部和分包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在以往的工程管理中,由于供大于求的关系,总包方往往是选择方,是招标方,是总承包方在挑选分包方,在项目实施中更多强调的是总包管理分包的关系,但在一些优秀的现代企业中,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为基础的伙伴关系。他们工期目标一致,发挥团队精神,协同作战,合理分配既得利益,承担应有风险,在项目履约中寻求长期合作,为满足对方需求肯做针对性改进,真正实现专业互补、互利共赢。建筑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分包方管理?接下来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结算管理和风险管控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包招标管理企业对分包方的招标应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二次询标、合理价格、关系人回避”的原则,采购过程应通过“企业采购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收集和分析采购数据,规范指引劳务及专业分包的招标采购工作。1.招标机构及分工企业集中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集采中心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企业集中采购的制度建设、体系建设、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企业集采中心:企业商务管理部牵头成立企业集采中心。集采中心负责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引领、服务与监督,组织企业层级项目集中采购工作,负责企业层级集中采购的招标(谈判)文件编制评审、招议标管理、合同签订、数据统计等工作。2.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工程特点、对分包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可选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议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3.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对于技术要求特别高、施工组织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可采用“综合评标法”选择分包方;除技术要求特别高、施工组织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项目外,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价法”选择分包方。4.招标组织招标组织一般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谈判)文件、招标控制价、分包方推荐入围、投标保证金收取、招标文件发放、招标答疑等环节的工作。5.评标与定标分包方选择实行“评定分离”原则,即由评标委员会实施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填报书面《中标候选人推荐表》,报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并最终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要求中标人按规定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分包合同。如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不按时签约,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指与分包方签订的所有分包类合同,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履约,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合同管理基本原则,与“法人管项目”的要求制定。1.分包合同起草所有分包合同文本应由招标方起草,且使用公司发布的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2.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应在分包方进场前完成签订,原则上没有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不得进场作业。正式合同文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相关人员联签经审批通过后,由合同(印章)管理员办理签批后进行用印。3.分包合同交底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组织交底,交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的合同文本情况;与发包人合同对比,合同中分包方责任明确、权利限制及风险转移等措施;分包方的主要义务;合同中引用的政府部门、发包方、承包方相关管理规定;合同价款组成及包含的内容;企业方的价款确认及付款审批流程;分包方可能的索赔事宜。4.分包合同履行与监控各管理层级对于分包合同的履行均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履行情况检查、督导,提升合同履行监控管理质量。项目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履约情况自查,填报《项目部商务月度报告》。公司至少每季度应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履约检查,并在商务季报中总结汇报。企业商务管理部结合企业经济活动检查每半年对各公司合同履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分包结算管理遵循“无合同,不结算”的原则,严禁对未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办理任何形式的分包结算。分包结算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一般每月根据完成形象进度办理,无分包结算,财务不得支付分包款项。分包最终结算一般应在该分包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分包结算执行分包方报送、项目审核、公司审查制度。所有分包结算应形成规范的《劳务及专业分包结算表》。项目部、公司商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单位《项目中间结算台账(分包分供合同)》,及时掌握各项分包工程进度与结算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各单位已完成的分包结算,企业、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检或审查。原则上分包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与业主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如有,应详细分析原因,属主观原因造成的应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分包风险管控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分包单位无论从专业、分包单位个数还是分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分包合同履约风险成为了企业重要的运营风险之一,采取主动措施预防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的发生,促进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的规范化,提高分包合同履约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管理风险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控制不到位,没有分级授权管理,职责分离不适当,造成分包的采购、结算等核心环节缺少监控,可能导致舞弊行为,损害公司利益。2.分包企业风险分包企业实力不强,素质较低,选择不当,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合同内容,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损害公司利益。3.法律风险分包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控措施,提高分包企业准入门槛,重点审查分包企业资质、业绩、实力、信誉,避免违法分包风险,减少诉讼纠纷。4.廉洁风险通过扎牢制度的笼子,防止出现利益输送问题,健全不能腐的体制机制。
- 工程结算失真的8个真正原因
- 工程结算送审的结算中,常发现有工程结算多报的现象产生,认真分析结算“失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间性不强。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决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决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这就为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现场监理人员对造价管理和有关规定掌握不够,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不认真核实就签字盖章;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决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有的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报价很低,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签证,施工现场的乱签证,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2、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及计算错误。3、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4、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去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5、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在县城(镇)的工程税金的确套用市区的费率等。6、极少数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7、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用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与实际有出入。8、施工单位顾虑结算卡得太紧。送审结算是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支付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施工单位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常见的有:巧立名目,高套定额。①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例如:挖土方已按照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又把挖掘机台板单独列项计算;②把费率中包含的内容另外列项计算,例如综合费率中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又把雨季抽水费另计;③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虚设费用。有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特种机械,但竣工决算中却列入了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等。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
- 工程造价中结算审核的10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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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结算审核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要求承包商或指定分包或供应商在递交结算供审核时,附上结算价款不再调整的承诺。其次,应详细审核项目或分项的合同文本,了解合同范围、与其他承包商之间的界面划分和计价模式等。再次,应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设计变更内容是否完整体现在竣工图纸上。最后,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现场监理联系、交流,以充分了解项目或分项工程的现场情况,利于结算审核工作的完整性。此外,计划编制也很重要,以恒大为例,恒大成本控制中心根据总工室施工图的出图时间制定各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成本控制中心根据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结算资料时间编制项目结算审核计划;成本控制中心按承包商上报结算时间编制工程结算审核计划。2、审核建筑面积一方面,应关注设计变更可能引起的建筑面积调整,提醒造价咨询公司注意施工图纸与实际的建筑面积差异,必要时与建筑师或造价咨询公司或承包商计算的面积逐层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若建筑面积与结算不同,要求各方就面积差异取得一致;如建筑面积有调整,应及时检查机电专业结算相关数据。3、审核结算资料以恒大为例,结算资料除了通用要求外,还有个性化要求:土方工程结算上,须提供经过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交付场地标高图和完成面标高图。标高图中必须有明确的边界线/放坡/工作面等实际情况(合同中约定不计放坡/工作面的除外,须划分详细的方格网计算图(10×10)及相关的计算书;桩基工程结算上,桩基工程打桩原始现场记录,包括桩号/桩规格/现状土标高/桩顶设计标高/送桩长度等,须有甲方现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的签字确认;部品工程结算上,施工单位必须做出详细的竣工图纸供工程管理中心现场工程师、总工室设计师核对后确认,并提交招标图纸及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以便对照;园建/绿化工程类结算上,结算资料在报送甲方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师之前须经过园建/绿化相关工程师的确认,并由园建/绿化工程师签注结算核实意见;样板房工程上,样板房工程由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师接管相应的结算资料交接工作;需提供通过验收意见的样板房现状说明书及其附表;在招标时主材价为暂定的,须由成本控制中心按设计要求确认相应的主材价格。材料设备类结算上,须提供经供货方/监理(无监理的情况除外)/总包/甲方四方签字核实的《材料设备验收单》和配套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恒大的结算资料核对要点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复印件价结算的情况;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注意验收报告中完工日期,建筑面积等一应说明是否填写完整;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是否签署;特别留意交接单中有关竣工图纸,指令变更的描述以及往来款项的说明。4、检查多计项结算出现多计项的错误,通常是由于设计或竣工图纸所表述的内容超过标段或承包合同范围;或是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常规的认识不同。所以,在具体检查结算前,应仔细阅读承包合同(或按常规假定标段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保结算内容与承包合同所述内容以及计算规则相一致。常见的多计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6种:一是已约定需含在钢筋单价或措施项目中的大底板架立筋;二是已约定需含在土方开挖单价中的1m³内的砼块料;三是墙地面内粉刷、洗手间防水层等,这是土建总包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四是电气排管排线、开关插座、空调风口、冷热给水排管、弱电排管排线等,这是机电与二次装修分包工作界面;五是穿管、预埋件、设备基础,这是土建总包与机电分包的配合界面;六是土建总包与幕墙分包的配合界面的预埋件。5、做好价格复核一是审核单价。首先,审核竣工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单价是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包括合同单价或定额单价,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单价估价表相一致。其次,单价换算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不是合同或定额中允许换算的,再审查换算是否正确。再次,补充合同单价或定额及单位估价表,要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审核取费标准。若采用定额计价,根据竣工结算时间,取费用发生时所执行的定额及与定额相对应配套的取费标准。应注意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是否与工程性质及规定指标相符,有无高套取费标准;各项取费的计取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规定之外的取费等;对于人工单价、开办费、管理费率、利润让利等情况需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三是审核甲供材扣款及核销。若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部分采用甲供料,则采用定额计价时,需在税后扣回甲供材定额预算价格;若甲方供应数量与工程实际用量存在差异,需进行材料核销,超供部分应按供应价扣回。四是审核甲方代缴代扣。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如果存在甲方代缴代扣项目的工程水电费等,审核人应进行费用清算。五是审核合同约定的奖罚款。项目或各分项工程中,若依据合同约定,存在各类奖罚款的如质量、工期等,应进行此项费用清算。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应对项目或分项工程保修金进行计算并预留,所有结算在三方签字盖章前必须经算数核对。6、审核工程量同步或交叉复核工程量可用以下5种方法:一是利用统计数据及经验,对主要工程量每平米含量先进行一次初步核准,以确定是否在合理区间内。二是利用统筹法审核平面如建筑面积与楼板、装饰面层、天棚、吊平顶,以及垂直面如外立面与其饰面、窗、阳台门、幕墙、外脚手、外立面或平面系数等相关数据的合理性、正确性。三是逐层或选择典型楼层如地库、裙房、标准层、屋面层,复核柱、梁、楼板、剪力墙之砼、钢筋含量指标的合理性。四是抽查或测量典型柱网结构的砼含量和钢筋含量。五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量进行百分百计算复核。7、审核时点对总包结算的审核,可与造价咨询单位同步进行;对指定分包或供应合同的结算审核,可安排在造价咨询单位递交初步审核意见之后。以恒大对审核时间的要求为例: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原则上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初步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45天。成本控制中心每次受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回复时间:10万元以下的2天内,10万元~50万元的3天内,50万元以上的5天内。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复核时间为,自结算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复核5天内,全面复核时间为,50万元内的10天内,50万元以上的及主体、市政配套、园建工程为25天内。以上未按时限完成的(因被审计单位自身造成的延误除外),每延迟一天扣罚责任部门总监50元。8、发挥造价咨询单位作用对造价咨询单位要有所要求,例如要求其提供计算底稿,并将上述检查结果与之交流沟通,要求其根据甲方审核意见与承包商进一步洽商。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时,恒大的成本控制中心对编制预结算的咨询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委托对象后报成本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成本控制中心负责与被委托方签订详细的预结算编审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成本控制中心负责跟踪、了解造价咨询机构的编制或审核情况,督促咨询机构履行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审查咨询机构的编制结果。按恒大的相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结算,咨询费用应按如下标准进行控制:工程造价500万元以内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3~8‰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咨询费率应控制在2~6‰以内。单独安装工程结算审计可在上述基础之上适当增加0.5~1‰,如果咨询公司最终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在公司规定的误差率范围之内(初审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复审误差率应控制在1%以内),咨询公司年度咨询费收费低于上述最低费率计算的费用时,成本管理中心可以按最低咨询费率计算补偿给咨询公司,以确保咨询公司工作积极性。最高咨询费不高于上述规定的最高咨询费率计算的咨询费,计费基数均以定案造价计算,必须在咨询合同中做出规定,确定上述计费基数时若原施工合同是总价合同,原合同总价不应计算在计费基数之内。结算咨询合同中必须规定公司有权对咨询单位的初审金额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如复审核减率超过2%但未超过3%(含3%),公司只按结算审计费70%支付审计费,另外咨询单位还要承担复审的审计费用(复审审计费按复审核定工程造价的1‰收取基本审计费,核减额提成按核减额的5%计算),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咨询单位的审计费用中扣除。如复审核减率超过3%,则公司不支付任何审计费用给咨询单位,已预付的审计费由咨询单位退回。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合同必须采用公司相应合同范本。所有涉及需要办理工程结算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承包方提供的结算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依据合同规定计算,如果乙方虚报夸大结算金额,计算误差率超过5%,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承包承担,审计费按核减额乘以4%计算,由公司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上述误差率定义为:(乙方送审金额最后审计定案金额)÷最终审计定案金额×100%)。所有涉及需要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与设计变更签证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签证单中的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承包方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公司审定后的金额的10%,否则,公司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方在公司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9、选好设计单位,提高出图深度和质量以恒大的图纸要求及台帐管理为例:第一,恒大总工室向成本控制中心提供设计图纸(白图),成本控制中心资料员须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建立设计图纸收发台帐。第二,设计图纸须明确工程所属板块、工程所在地、单位工程名称和编码;项目当期(区)的户型、栋数。第三,设计图纸须尺寸清晰、准确,有详细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标准。如带装修的,需有明确的装修标准,须明确产品档次、规格、型号,如使用套图的,需说明套图对象与变化情况。第四,预算编制过程发生设计图纸澄清、变更修改、调整,由设计代表书面回复工程成本控制中心或在计算图纸上标注、签名;有关问题由总工室、成本控制中心以业务联系单形式交流完成。设计回复时间不列入预算编制时间内。第五,资料员发现存在图纸不齐,不具备预算编制条件,可拒绝收图。第六,凡总工室给成本控制中心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成本控制中心必须保存完整,直到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完成为止,并在本部门资料员处存档至少保存到项目工程全部办完竣工结算后5年以上。此外,对于审核方而言,还要加强项目开发的计划和节奏,重视、强化招标采购的策划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合理时间;加强、细化回标分析及询标、确认工作,减少、避免合同争议的重复发生;加强合同管理、工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加强对投资监理的事前指导、过程管理、事后考核。10、结算过程其他注意事项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不清之处,预算人员要得到工程管理中心的确认或到工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尤其对图纸未标注、规范无特别要求,现场实际施工又提高标准的项目一定要有现场工程师文件确认并符合工程合同要求后才能给予按实结算。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扣除甲供、三方供货材料、设备的多用材料费(实际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结算用量的差量乘甲方供应材料超量扣款单价)。同时,要对甲供材料、设备的多领和少领数量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多领和少领数量要与现场工程师一起核对确认,并要对其少领和多领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进一步验证结算数量的正确性。材料价差严格按材料限价调整。按承包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结算总价,在初审结算书、与承包方核对时依据合同,进行甲供材料、配合管理费及责任扣款等费用的确认、扣除;预算编制中,因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没能及时提供,造成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计算项目和工程量的,成本控制中心结算中一定要要求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标高,对原预算做出相应调整。同一工程,若有两次以上结算或签订两份以上合同产生两份以上结算时,在分次结算中要注意之前结算与之后结算的工程量衔接,之前结算一定要用文字或图示标(说)明已结范围和位置,之后结算要在结算前先核对之前各结算书已结时间段、位置和范围,避免重复。要求现场工程师在向成本控制中心报送资料中定要注明每次结算的实际施工位置或距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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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前置条件
- 对于刚入行或是想转行工程造价的朋友来说,如果突然接手一个项目,你却不知该从哪下手。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就可以帮助你,告诉你做一个项目的预算大致所需的步骤,到底先干什么,再做什么,以后做项目就有了方向!工程造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哪些条件?一、资料的统一性这种特点能够保障招标工作的科学合理,其制定是有招标方统一负责,保障了资料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这样就可以减少对工程量的计算,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并且其准确性更高,能够使招标工作更好地进行。二、加强业主对投资的控制相比于以往的投标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加强业主对投资的控制,这种模式使投标工作变得更高效、更合理。在保障工程质量和能够正常完工的情况下,可以用高于成本的价格来中标,并且保障中标价格科学合理。这种计价模式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很好的管理,从而能够使工程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三、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管理非常的重要,这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以往的管理模式相对落后,不能够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帮助。而清单计价模式能够很好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能够保障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发挥的空间更加的自由,能够很好地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能够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不仅提高其管理水平,成本也能够有所下降,这在当前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能够有所优势。四、保证风险分担的合理性相比于以往企业定额的计价方式,这种模式能够很好的对风险进行分担,能够保障了各方的权益,通常来说,投标方只需要承担自己报价的风险,而对于工程建设中发生建设改变的风险不承担。为了能够达到这种效果,建筑工程项目的各方要严格的对风险进行评估,使风险发生的概率下降,从而保障了各方的经济效益。五、保证行业的公平竞争对于每个行业来说,公平竞争都非常的重要,公平竞争能够保障行业很好的发展。而不公平的竞争对于行业破坏很大,对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这种计价模式能够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这种招标方式是透明的、公开的,符合市场规律,能够推动行业的发展。如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流程:收集熟悉相关资料、分析图纸确定清单项目、依据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工程量、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單、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各项内容、按规范是整理工程量清单。
- 工程造价投标中甲方是怎么废标的
- 评标专家经常参加评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来告诉大家甲方是怎么废标的,以年前被甲方邀请参加评审的项目为例,各位投标人在往后的项目投标工作中可以引以为鉴。1、先废投标不认真的供应商2、再废没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3、参考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到了第3阶段,12家标书只剩下4家,这4家甲方会认真参考评分标准进行打分。4家标书都有评审索引表和评分索引表,对着索引表逐一进行翻阅,几个评委都进行打分,最后大家算一下平均分,一般会淘汰总分最低的厂家。第三阶段会从技术分、商务分、价格分三个方面进行打分。技术分主要是看投标方案的针对性、创新性、逻辑性,另外会重点看一下参数的偏离表。商务分主要是考察厂家的案例、人员资质、公司资质等,这些会根据评分标准进行一一打分。价格分会根据评分标准中的公式计算每个厂家的得分,有些厂家报价也会出问题。比如没有列出分项报价,没有报总价,报价项有缺失等。第三步会再淘汰一家公司,剩下的3家进入最后的环节-讲标。4、最后的试炼-讲标讲标就是让潜在的3家供应商准备现场答辩,我们这次是每家供应商30分钟时间,20分钟讲PPT,10分钟回答提问。还是那句话,工作需要做在平时,平时和甲方的角度深度不够,在讲标现场是不会出彩的。我们这次最后3家厂家进行讲标,有一家公司前期没有做什么工作,讲标的内容全是一些公司介绍案例介绍类的通用的内容,评委对这些完全没有兴趣。讲标现场甲方希望看到乙方对项目的理解,提供的针对性的有特色的方案,以及讲标人针对甲方提问的良好正面的应答。讲标现场对3家讲标公司进行打分,最后综合标书评分和讲标现场分综合计算,得分最高的为项目中标者。5、总结与思考投标工作是整个项目运作的最后临门一脚,这临门一脚的方式就是厂家的投标文件。这临门一脚非常关键,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然而临门一脚的效果好不好是由整个项目的运作质量决定的,功夫在平时。投标工作没有什么高深的技巧,无非是深入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每一条要求,再细致的进行标书编制,结合平日项目运作中的精耕细作,你不中标那是不可能的事。建议每个项目在进行投标时成立一个项目组,前期有项目售前进行技术标书编制,销售负责商务标书编制。整个标书制作好之后由售前经理和销售总监进行标书审核,经过审核能够发现大部分的低级标书问题。针对项目讲标也没什么技巧,主要是靠对项目的理解,还有身经百战的项目经验。
- 如何扣减EPC总价合同包干项目中清单内容未施工项目
- EPC项目总价包干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能不能扣减?首先来看看几个定义: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对“价格清单”定义为: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表明价格的清单。2、《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3.2.8条: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而不作为结算依据。最后来看一个案例: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清洁能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甘民终481号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EPC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不予扣除。敦煌清洁能源公司认为,安徽电力二建公司未按中标文件及合同确定的范围与规定的规模标准进行设备的购置与安装,未按敦煌清洁能源公司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对部分施工内容擅自变更,偷工减料,未按投标文件与费用清单购置安装相应设备,对该部分款项应进行扣减,并提供案外人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说明予以证明。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计为发包方单方委托(合同为总价合同,并未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项目移交生产交接书载明没有遗留和整改项目,且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主体调试单位盖章确认。法院对于敦煌清洁能源公司要求扣减的诉请不予支持。评论:注意区别EPC模式下合同签约合同价和合同总价的区别,根据《2020版合同》,签约合同价应包括具体价格清单,如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金额;合同价格形式则明确了为“总价合同”,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发包方已经通过项目移交交接书等文件确认工程无遗留和整改的项目,对于发包方要求扣除的请求法院最后未予支持。
- 新形势新政策下建企分包分供管理模式优化探索
- 通过建筑工程分包的模式,总包商可以有效地扬长避短,选择最有优势的分包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当前,国内建筑市场工程分包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还是存在着诸多阻碍工程分包模式发展的瓶颈。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进入,政策法律、法规逐步与国际接轨,分析国内分包管理问题,进一步地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对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建立一种适应当前形势的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有机结合的承包管理模式。分包管理的问题与成因通过对国内分包工程的特点进行分析,企业分包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部分项目在分包时不按照总合同的要求,存在着把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或者把项目违规肢解、违规转包现象,或者是分包的工程量超过了比例限制等;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分包质量不达标;分包工程进度拖延;分包中关系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原因归纳为:总包和分包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同时鉴于工程项目工程数量的庞大以及工期的紧张,总承包方也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政府监管执行力不足,没有建立强制的动态跟踪监管过程;分包队伍规范性不足,出现“挂靠”“包工头”、资质不足等问题;分包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高;总包的分包管理出现总包“以包代管”或总包管不动分包或总包管理不足。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化分包方案的优化。建立完善的分包及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表面上看,挂靠经营方式似乎是双赢的,但仔细分析后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严重不对等的。大多数情况下,因工程本身存在的问题挂靠人并没有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最终债权人会找到被挂靠人。分包管理模式下减免分包队伍所负上的连带责任成为了劳务分包在分包管理模式下研究的对象。利用合约之中的担保模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确立分包范围。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实现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等方面的目标,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对项目进行单元划分,从技术、经济等方面综合比较分析,明确自主施工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优缺点,最终确定各单元的最优分包方。分包队伍的选择。建立分包商信息资料库。总承包方进行分包商考评中,不可避免的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含分包商搜寻成本、招标成本、合同谈判成本、分包商考评和选择成本。因此选择一个优秀的分包队伍的费用是相当高的。维护分包商信息资源库,就要实行在动态管理过程中,根据分包商的资质变化、施工业绩变化、实际考察变化等,随时调整数据库中的分包商名录,实行优胜劣汰;另外建立多梯次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的专业不同、分包商的综合实力不同等进行分类管理。实施招议标结合办法。项目分包行为中,分包定价是其中的核心内容,继续采用招标和议标相互结合的形式,是当前分包行为的重要方式,招议标结合办法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包定价,以及确立优秀的分包商,促进分包行为的优化。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或者是签订总承包合同以后,建立承包商在本企业建立的分包商库中,釆用邀请形式,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分析承包商综合实力,确立分包定价和分包商范围。严格把关,确立分包商范围。合同询价阶段需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的方法,实际考察,防止素质差的人员进入;总包方要坚决督促分包商采取措施增加投入,更换或培训改善现场人员,必要时总包方也可直接介入;安排专人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弥补分包商的能力不足情况;考察分包商的施工成本,因为分包商的施工成本只有低于分包单价,分包商才能够获利,这样分包商才能够顺利完成合同,总承包单位才会实现分包的成功。分包质量的控制。对分包质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总承包质量控制目标的完善,必须实现对分包项目质量的分解控制,根据各个工序的控制要点,完善对分包项目的质量控制,实现从局部到整体的质量控制过程。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必须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负责,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分包商,要建立分包商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连带责任,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方的质量控制管理。分包工程作业人员管理。分包质量控制中,作业人员素质关系影响分包项目的质量,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作业人员管理是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业人员管理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管理人员的配需,二是对技术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三是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分包质量验收制度。分包质量验收制度是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的分包质量验收制度,可以加强对分包工程工序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加强对隐形工程质量的控制,减少工程风险,避免工程隐患。建立分包质量奖惩制度。分包合同签订时,合同中必须明确总包方和分包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分包质量奖惩规定,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分包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质量奖惩制度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评价,特别是业主的反馈、政府监管部门的反映,以及工程监理部门的评价。质量奖惩制度一旦确立以后,就要立刻分发给分包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不留情面,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分包进度的控制。总工程进度分解。确保总承包工程进度,必须实现对分包项目工程进度的分解控制,以确立各个工序进度控制要点,完善对分包项目的总体进度控制,实现从局部到整体的进度控制过程,因此,对分包工程进度控制目标进行分解,是保证工程进度的重要步骤,只有进行分解才能实现分包的有的放矢,才能把握要点,合理确保工程进度。分包工程进度控制过程中,根据对不同单元的进步目标控制分解,切入主要进度,确保整体分包进度目标的实现。建立分包进度控制计划。有合理的计划才能合理地控制工程进度,最后确定工程完成的时间。工程项目管理中,要注重计划的控制作用,特别是分包进度上,要确立好进度控制计划,一旦工程进度出现拖延,按照计划安排,计算合理的预留时间,保证总体进度的跟进。加强分包进度监管。建立分包工程进度监管组织机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设立若干名副组长,在分包商作业人员中抽取部分人员担任进度监管管理工作,其他作业人员均是小组成员;在工作制度上,设立每周举行的例会,由分包作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介绍分包项进度情况,对存在进度拖延的工程,分析其影响因素,寻找成因,提升分包工程进度;进度监管组织机构要对各个分包工程进度进行动态监管和跟踪,对进度较快的,核查质量无误后给予奖励,对于工程进度拖延的,帮助排除问题,并适当惩罚;对工程进度进行定期抽检和评估。分包成本管理。增强成本管理意识。分包成本管理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命脉。工程分包成本管理中,成本控制贯穿工程整个过程,要强化对成本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成本控制的责任,把成本管理细节落实到位。对分包商进行全过程动态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分包项目管理的重点,成本控制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在整个工程进度中实现对成本的控制。做好标后预算,确立合理施工方案,分解分包内容。尤其是负责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定价的专业人员一定要深入现场,充分了解施工工艺,将分包内容分解,收集一手的工料机消耗数据,掌握分包成本。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将项目总体安全目标进行分解,建立各级安全目标,将安全分目标划分到具体的各个作业单元中,在各个作业单元内,进行详细的安全规划,通过安全控制点的确定,完善分级安全目标,控制好分级安全要点;建立项目经理牵头的,全体成员参与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坚持用系统控制、过程控制的方法加强安全管理。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首先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避免管理人员兼任现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严格禁止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作业人员上岗,保障作业人员基本人身安全;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安全规范和规章进行作业,任何人和单位不可进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分包协调管理。各参建部门之间以及和外部建立良好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是搞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项目部从信息管理策划、沟通手段到日常的信息沟通管理的实施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强与各方面的信息沟通协调管理;建立分包项目沟通及协调程序,明确接口;对各沟通环节明确主要沟通人员和协助人员,沟通目标和明确职责;建立分包项目定期周会、月会、重大问题和日常协商制度,主动、及时地沟通与各方面的关系;编制项目信息资料分配和传递的程序化和标准化文件。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与合同环境的变化要及时准确地和分包单位沟通,对分包商关注的问题及决策事项,项目总包也要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分包商做好参谋,比如分包商自营项目的技术、工序等,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分包风险评价和管理。工程进度风险控制。进度计划必须与费用结合,即以工程量完成情况反映进度计划和完成情况。目标计划和工程合同总工期的偏差,要分析原因,在设计、施工工序、人员设备进场安排的合理优化上解决问题。分包商进场后,及时督促并帮助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其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控制风险。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应实行实报实销制度,防止分包商将安全费用拿回去后不能按照现场施工需要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总包招投标宜采用工程清单方式,相对于以前釆用的费率招标方式而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对成本人员的个人水平依赖性降低,能及时发现设计不合理之处,减少变更发生,从而降低工程总成本。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适当低价设备材料。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因此,为赢得竞争主动权,实现利润最大化,各大建筑企业必须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投入,工程分包也因此受到建筑企业的空前关注。工程分包管理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出色的工程分包管理,不仅有利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更能给承包人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有不断促进分包管理模式的优化,把分包与分包商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及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各种法律关系,需要处理的文件数量庞大,每个阶段又紧密相连。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施工企业都应提前把握各阶段所隐含的法律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到最低。否则,一旦发生风险,必将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有时这种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为此,施工企业应正确分析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障施工活动合法、安全、顺利进行,实现施工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施工过程的一般规律,整个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阶段组成的。例如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存在不同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取其中几个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分析其中的特点及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设工程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此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与其它建设工程合同一样,都是双务有偿合同,是依照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的内容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费用、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交付资金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建设工程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双务有偿合同性质,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种建筑物。建筑物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具有固定性,因此,每个施工合同的标准都是特殊的,无法替代。(二)履行周期长。建筑物的施工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建材种类众多,工程量大,工期往往很长。首先是签订合同后到正式进场施工有一段很长的准备时间,其次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用于办理竣工决算和保修期的,最后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延迟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期延期,这些因素导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能长于约定的工期。(三)法律关系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承包关系、买卖关系、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合同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全面,尽可能覆盖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四)监管严格。由于建设工程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深远的影响,因此《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另外国家还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监管。建设工程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上述特点,建筑市场也具有先定价后交易的特性,加上当前的建筑市场人浮于事,交易主体市场地位严重不平等,市场对业主约束和规范较少,合同中存在责任、权利、利益的不均衡,使工程施工承包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和不利地位。这种市场、交易、合同的特点共同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因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是因为合同本身不完善或者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了问题而产生的,施工企业方为更好地为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应在合同签订阶段即进行审慎的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风险:(一)合同签订主体方面。合同主体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却也很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在道德信用缺失的社会环境下,合同主体出现错误的情形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1.合同相对方主体无相应的签约资格;2.合同相对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导致签订的施工合,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法追究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达到质量标准违约金等违约责任;3.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的名称不一致,出现问题时难以追责。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合同条款方面。首先,针对合同要素条款,签订合同时不注重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审查,对合同性质的表述模糊不清,甚至中标后随意与建设单位订立比标底价款更低、工期更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重的合同,为纠纷发生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缔约效力、相对方认定、合同性质认定等多项争议埋下隐患。其次,对合同中重要条款细节,未组织专业人员审查,计价标准、竣工结算、程序约定不明,也极可能不利于后期工程结算,使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受损。最后,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不合理,例如建设单位过多将风险偏重于建筑施工企业,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责任约定较重、上限不明确,对未提供施工场所及相关资料、逾期付款等责任约定较轻;对施工图纸不认真审查,机械盲目施工,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延期、质量问题等。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三)争议解决方面。在诉讼和仲裁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通过法院诉讼,而未选择仲裁,那么,当事人选择约定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的法院管辖,均约定无效。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实行法院专属管辖,其次是级别管辖,即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一)应当审慎审查合同签订主体。首先,针对主体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通过工商部门了解。针对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签约资格,应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载明的主体是否与签约主体一致,如不一致,则需要取得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如与分包人签约,则需要避免分包人以项目部、工程队、施工班组、个人等名义签约。其次,还应自信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及资质等级。最后,加盖印章时,应当注意审查印章名称与签约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并应是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如不一致,则应取得相应的授权书或追认书。同时,尽量争取同时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二)应当全面细致订立合同条款。1.订立完备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充分磋商,并对项目名称、地址、施工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中的质量要求、施工期限、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竣工决算、争议解决方式等应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前后矛盾的语句使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尽量减少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把握违约责任的限度,防止风险的扩大。2.在合同中采用法律法规中的标准表述方式。另外,合同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错误使用法律术语。如果术语一定要写入合同中,而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没有具体解释,一般要对该术语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3.从实用性的角度进行审查。依靠管理人员的经验,根据目标物的特性、交易对象的差异、违约的特性来判断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式。(三)工程量变更导致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是指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工期延期。当事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应当经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以签证的方式确认,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对于工期顺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因此,出现工程量增加时,最稳妥的方式是承包人提交“工程签证单”给发包人赖确认工程顺延的具体时间。(四)应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1.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中有一个关键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实践中,有些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在工程完工后迟迟不予组织验收,想通过拖延验收达到迟付工程款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如发包人仍然拖延验收,则应及时发出催告函催促发包人并保留相关证据,即使发包人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政府工程的结算条款。政府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工程结算以政府审计报告为准,即使总包合同没有约定以政府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在结算时建设单位也会提出审计机关需要进行审计,要求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效力如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规定:“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如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时,不能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则必须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风险防控建议:(1)事前防范。施工单位在投标前应当重点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审计要求,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2)加强项目管理。管理团队要熟练撑握并正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将合同作为项目管理的行动指南。(3)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及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工作沟通,熟悉政府审计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尽可能规避和化解审计风险。3.“背靠背”风险负担条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以总承包单位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以规避因逾期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此类条款即为“背靠背”条款。关于这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的观点如下:第一,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背靠背”结算条款认定有效,但需承包人举证证明工程款的未支付系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款支付未成就。第二,合同无效情形下,“背靠背”结算条款亦视为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的工程完工量进行等价结算。第三,建设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但仅依赖“背靠背”条款否定承包人工程款结算义务,显失公平。为化解分包人风险提出建议:(1)重点关注指定分包人的资信情况,以确保后期完工阶段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2)尽量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内容,明确约定承包人在达到付款条件的工程款催收义务等内容,以便后期双方出现纠纷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3)做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注意固定工程施工、工程付款节点催收、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增项的书面签订等各个进度的书面材料,在双方发生任何纠纷的情况,能够做到诉求有据,为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提前做好证据的支撑工作。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是专业而复杂的,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需要字斟句酌地审慎思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调查分析,更需要结合工程项目整体状况、具体施工情况、工程背景、市场交易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才能为施工企业更好地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规避风险,获得最大限度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