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勤于签证、精于索赔是工程造价行业的履约证据管理要求
- 在激烈的工程承发包市场竞争中,承包人共同把“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九字要诀作为加强合同管理的不二法则,而“勤于签证、精于索赔”八字方针则是贯彻实施九字要诀的具体要求。施工企业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加强证据意识和管理技术,要实现“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战略目标,就必须要在日常管理中贯彻“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的八字方针。(一)提高对工程项目签证和索赔的认知国际承发包工程在FIDIC合同文件的前提下,工程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特别是施工企业要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盈利目的必须做到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然而,对于我国施工企业来说,这是个认知理念和合同管理的短板和弱项,也是我国施工企业在国际工程建设中最大的障碍,前述沙特轻轨项目的重大失误正由此造成。中国施工企业存在合同管理制度老旧、法律观念缺乏等诸多问题,使得很多施工企业不熟悉签证和索赔的履约管理,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保存、管理,许多索赔机会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不能索赔或索赔不成,因此,认真学习、借鉴FIDIC合同的签证索赔管理,决定着我国施工企业能否在“一带一路”前提下顺利“走出去”同样决定着国内承包工程的成败。我国施工企业适应并掌握工程项目索赔与签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家学说的思维方式是先君子,后小人,而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讲究的则是先小人,后君子。不少施工企业不重视履约管理,未能加强关于工程签证、索赔以及证据管理的学习研究,不少工作人员在书面文件不能获得签证时束手无策,造成大量文件甚至重要的文件该签收而未签收。一旦发生纠纷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应适应国际惯例,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签证索赔手续,把相应的书面文件形成证据。施工企业只有提高证据意识加强证据管理,提高签证索赔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适应工程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市场规则和客观要求。(二)提高项目部全员证据意识,有效提高签证索赔管理水平我反复强调施工企业要增强项目部全员的签证索赔意识和证据管理意识全面加强对于签证索赔工作的管理。施工企业尤其是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共同重视签证索赔工作、提高企业全员的证据意识,有关管理人员熟知建设工程签证和索赔流程、不断扩大相关资料的获取渠道、强化对工程索赔工作的分析判断、培养专业的索赔人员、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及专门的索赔工作流程,为工程的签证和索赔做好合理、有效、扎实的准备。具体而言,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合同履约过程中各类书面证据的搜集固定、分类和保管的管理,及时办理书面确认签证,妥善保存、记录证据及时收集包括招标文件、往来函件、现场记录、会议纪要、财务记录、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交接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全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市场信息等证据,并做详细的分类。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口头指令变更工程的任何变更指示,更要重视并做好反向签证手续,及时形成签证和索取书面确认证据,为企业自己的权益保护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施工企业的法务、合同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严格把握签证手续和索赔机会。(三)签证文件是书证,也是效力最高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书面文件原件是诉讼中证明权利义务关系最主要的证据。签证文件,就是建设工程案件中最重要的书证之一,记载在工程联系单上,由双方,尤其是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或监理签字的记录,就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的最好体现。发包人要求工程设计变更、抢工或停工等指令,承包商均可以通过办理签证文件获得增加工程量、工期或额外费用的确认使其成为结算的依据承包人获得确认的签证文件可以反映出当时履约过程变化情况,并可以证明自身在除斥期间内已完成了主张索赔的责任。在最终发生诉讼争议时,这些书证将有助于当事人向法官还原案件系争事实及责任划分,建立诉讼优势。前文我介绍过,证据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还是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签证由于有承发包双方的书面确认便成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同时,签证原件也是原始证据。如前所述,原始证据则是指直接来自案件本身,未经任何中间环节产生的证据。(四)索赔需要用其他证据证明与签证不同的是,由于索赔是单方的权利主张,需要用证据证明主张能够成立。索赔的成立难以用单一的证据进行证明,而是需要举证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完成举证义务。通常包括如下要件:工程事件的发生、工程事件的归责事由、工程事件的实际支出及提出索赔未超过除斥期间。例如,发包人要求变更消防门型号,但未予以最终签证确认,承包商如欲主张相关索赔,则需提供发包人提出变更的证据(如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承包商已经完成相应变更的证据(如变更前设计文件、变更后设计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承包商因此变更的额外支出(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支出证明)这里公开一个造价公司私下获取信息价方法,www.gxjch.com可以下载工程信息价,目前基本没人知道。,索赔事项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的证明(如工程联系单、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9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此可以认为,建设工程案件诉讼中,书证是确认工程价款的最主要证据民事诉讼中八种证据除书证外都属于“其他证据”,也明确了没有签证文件的时候,只要拥有完整的证据链,一样可以主张相应索赔。相对于签证而言索赔所需要的证据更多,举证难度更大,相对应的证据管理难度也更高,证据稍有缺少,即往往陷入举证不能而招致巨大损失,加强索赔证据管理对于企业的履约证据管理的重大意义由此可见一斑。(五)强化定人专管,实现“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管理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签证与索赔文件繁多,一个项目上的签证索赔文件浩如烟海,其中往往涉及大量工程变动事件,例如,各种设计变更、甲方指定分包、甲方指示乙方供料、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也会涉及各种不同专业如建筑、结构、设备、工程造价。而索赔争议解决时,每一个争议项均需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需要证明每一个争议项的事实发生、过错认定、涉及费用时效是否经过、请求权依据等。如何将这些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完整、完备地收集,并系统整理,转化成诉讼、仲裁中可用的证据链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精细化的操作事宜。工程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可取的证据收集整理模式。一种是缺乏工程经验完全不重视过程证据资料的收集,等到纠纷发生时,临时抱佛脚,紧急收集证据,但这时往往出现自始无证据、证据遗失、索赔失权等情况,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另外一种是虽然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科学的整理,仅是简单的堆砌,导致需要使用证据时,虽然握有一堆材料,但有许多的漏洞,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样导致权益的损失。因此,能够收集足够完整、完备的证据,并将其系统化整理成法院、仲裁庭所需要的证据链,其核心在于“定人专管”。其中管理人必须是具备工程专业知识并熟悉了解法律诉讼流程的复合型人才,而专管则是强调在工程的全过程,从投标文件一直到竣工备案期间所有的文件都要统一管理,明确保管责任,尤其是人员变动时要做好工程文件的交接。施工企业要建立“定人专管”的履约管理制度,组建专业的履约过程管理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配合施工技术部门,将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有的相关资料,均按诉讼证据的要求进行整理,做到施工过程步步有资料,事事有证据,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当纠纷发生时,才能迅速向法院、仲裁庭提出有利的证据链.争取相应的利益。目前,国内建筑业市场正在不断完善,“一带一路”计划也在如火如禁展开,海外建筑业市场巨大,对于施工企业履约证据管理已提出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只有在这一股浪潮中加强合同管理能力和证据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签证与索赔的能力,并据此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胜出。
- 工程造价如何预防超预算?
- 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工程造价总在超预算,这老大难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工程造价为何出现“三超”?要如何解决“三超”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造成我国建设市场投资“三超”问题出现的原因。项目的4个参与方政府部门——对大中型项目延续审批制,导致投资者为了项目能尽快“审批”下来,故意压低上报的投资额,造成低于建设成本的现象,形成“钓鱼”工程。进程设计方——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些设计单位为了经济利益迎合业主,故意压缩工程投资,盲目设计,使得后续工程的投资难以控制,一再突破预算。施工方——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不到位,人员机械配置不合理,材料浪费严重,使得材料及施工费用上升。项目建设的4个阶段投资决策阶段——投资者没有做好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可研报告深度不够,投资估算准确度较差、漏项,对投资额估计不足,引起投资“三超”现象的出现。设计阶段——在初设阶段,往往只注重对技术方案的论证,对经济因素考虑得较少,缺乏多方案比较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以至投资估算保守,引起“三超“现象。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进行控制,没有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很容易造成”三超“问题;同时在施工中引起变更也是产生“三超”问题的根源。这里公开一个造价公司私下获取信息价的一个方法,打开www.gxjch.com,可以下载工程信息价,目前基本没人知道。竣工决算阶段——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发包方千方百计乱确一通,工程结算一拖再拖,大大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如何预防控制工程造价“三超”?“三超”现象长期存在于建筑工程造价之中,严重影响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在工程造价改革之际,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造价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一、投资决策阶段1、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三超”现象的源头,正确决策是评价建设项目和开展后续工程的关键,造价人员应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2、做好方案优化,造价人员要和设计人员密切配合,用动态分析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通过方案优化,使工艺流程尽量简单,设备选型更加合理,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3、切实推行限额设计,造价人员要从经济角度参与设计阶段全过程管理,为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经济指标,使概算更加合理,克服工程造价“三超”。二、施工阶段1、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施工合同中的经济合同条款是本阶段对造价管理的关键,主要包括正确选择施工合同类型、清楚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和仔细进行施工合同审核等三方面。2、加强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管理: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这三大资源要素的价格是工程计价的基础,工程计价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材料来源以及当地的技术经济条件等确定人工日单价、材料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为计价的基本依据。对此,应积极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材料调查中应注意同一种材料的不同产地、运输方式和材料价格等。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进行主要材料招标,优选高质低价的材料,通过调查及信息发布工作,不断积累和分析有关数据,掌握材料市场变化规律。3、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要抓好招标管理,明确把施工招标的中标价控制在批准设计概算之内;要强化合同管理,充分发挥中标价对结算价的约束作用;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制度,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后干后算”现象。三、竣工决算阶段1、做好竣工结算资料收集:工程项目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结算各方面资料的归集整理,主要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签证、会议纪要等结算资料,审核依据的落实完善,为竣工结算审计完善条件。2、竣工结算价实行合理风险承担:在结算中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调值公式,进行竣工结算价实行合理风险分担。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总的来说,工程造价的控制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诸多方面,它与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紧密相连,控制工程造价不仅是领导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而且是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者份内之事。
- 施工图预算与竣工结算,EPC项目总价合同的颠覆者
- 近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因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发包人资金浪费严重,价款结算困难,由此造成的工程纠纷。今天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实践,对总承包项目非常关注,也是项目各方最为关心的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两个方面来分析。01中标后再编施工图预算失去意义对发包人造成诸多不利由于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时发包总价和投标报价缺乏编制依据,不同的总承包项目投标会出现不同的报价情况,常见的有五种:1、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俗称“一口价”,没有分部分项等费用明细组成;2、投标人只承诺一个投标优惠率,按投标优惠率的大小来选定中标人;3、投标人投标时依据自己的初步方案编制清单和报价;4、按招标人提供的概算清单进行投标报价;5、按招标人提供的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根据诸多总承包项目实践情况来看,不论承包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承包人中标后会依据审查通过的正式设计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此时编制施工图预算的目的主要是三点:1、是因为投标时没有详细施工图纸,中标总价没有组成来源,或者报价只有一个优惠率时,以施工图清单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总价承包合同内容的补充;2、是承包人依据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以此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相应成为工程造价、设计变更和施工控制的依据;3、是不论该工程是否真正按中标合同总价执行,承包人都会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编制出来的清单预算作为变更索赔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我们认为,总承包中标后再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对发包方来说已经失去意义,此时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不是法定程序,不一定就是工程结算的法定依据,但可以说是承包人利用总承包模式的漏洞给发包人挖的一个坑,就等发包人往坑里跳,理由有以下三点:1、总承包中标后,承包人依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编制的清单预算,与招标前依据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编制的清单预算是两码事。招标前依据施工图纸编制的清单预算,根据编制人的不同,其发挥的作用和效力不同,此时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清单预算为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此时编制的清单预算为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后成为合同价款结算的法定依据。2、中标后编制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依据有失偏颇。总包中标后施工图纸由承包人设计,设计方案、结构尺寸、材料设备标准等,牵涉到工程造价的诸多因素都由总承包人掌控,即使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所谓的施工图审查程序,也仅仅是对设计图纸是否满足强制性规范条款和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的经济性、合理性、适用性没有进行价值工程分析和评判。在承包人占据设计技术有利位置的前提下,发包人无法结合工程实际需要进行比选和决策,中标后依据承包人设计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完全是为承包人自身服务,但承包人往往会将其作为设计变更、工程索赔和竣工结算最有力的证据,从而导致业主EPC总价合同的美梦破灭。3、中标报价中错误的计价取费标准在施工图清单预算时无法纠正。对于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提供初步方案和清单报价的类型,承包人为达到中标目的,投标人会采用减少清单工程量、提高综合单价的策略报价,到施工图设计或竣工时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对于招标人发包时提供了概算量或模拟清单量的投标,因评标定标缺乏详细标准,或者评标就是一个过场,导致中标报价中很多不切实际或者零成本材料设备价格被认可,到施工图清单预算时对应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继续执行错误报价是将错就错,明知故犯,如果重新按市场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又违背了按中标价办理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左右为难。这里公开一个造价公司私下获取信息价的一个方法,www.gxjch.com可以下载工程信息价,目前基本没人知道。02竣工结算编制缺乏依据总价承包演变成按实结算建设工程发承包实质上是以建设项目为标的物的商品交换,其行为应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但是对总承包项目来说因项目发包时工程量不清,发包总价和投标报价缺乏依据,所谓的承包总价违背基本的商业交易规则,是雾里看花,如梦如幻。从很多总承包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因发包时没有施工图纸和详细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总包项目的承包人自行编制的中标清单也存在清单漏项、计价不合规等很多问题,既然是总价承包,中标总价的完整性、准确性理应由承包人承担,所以国外的总承包项目一般都约定采用合同总价支付。发改委和住建部2019年5月10日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尚在征求意见中),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住建部征求意见稿和各地相继出台的总承包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一方面又规定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由发包人承担,相关变更价款允许调整。由于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合同总价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明细组成或组成不清,竣工时实际完成工程量到底是否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是雾里看花,含糊不清,直接按合同总价支付对发包人来说存在很大风险。承包人心甘情愿的按合同总价接纳工程价款只能说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本就不值合同约定的这个价,否则绝对会索赔到底,决不罢休。即使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有限,但不挣钱是不行的。中标总价款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没有详细的计价取费依据,或者是中标总价为概算工程量报价,只要一个定额子目项发生变化时都会导致合同内外的变更价款无法进行调整,由此就导致很多总承包项目结算问题突出,纠纷不断。承包人在施工时会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或创造条件进行设计变更,总承包中标后设计施工均被承包人掌控的情况下,工程变更和索赔都会以施工图清单预算为依据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到最终,总承包项目绝大部分都演变成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的结局,总承包的美好梦想就此破灭。总承包只是一种商业模式,有其适用的范围和边界,只有在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上才能顺利推广。现在提倡搞总承包,只不过是想创新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并不是说传统的发包方式就弃之不用,不能为了推广总承包而总承包。总承包引进三十年间,还存在很多管理和实施上的问题。建设项目发包人还是要应选择成熟、合适的工程建设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率,避免造成大的投资浪费。
- 天津工程信息价与天津市建材信息价
- 天津市工程信息价与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对于建筑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将分别介绍天津市工程信息价与天津市建材信息价。一、天津市工程信息价1.使用方法天津市工程信息价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各种建筑工程项目的价格指标。其使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确定工程造价: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可以通过参考天津市工程信息价来确定该项目的预算和造价。(2)制定招投标方案:在进行招投标时,可以根据天津市工程信息价来制定招投标方案,以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3)评估工程质量: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可以参考天津市工程信息价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2.收集来源天津市工程信息价的收集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府部门: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定期发布天津市工程信息价的最新数据,供建筑企业和个人参考。(2)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工程造价,并将这些数据汇总后形成天津市工程信息价。(3)专业机构:一些专业机构也会对天津市工程信息价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发布相关报告和数据。二、天津市建材信息价1.使用方法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指标。其使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选择建材供应商: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可以参考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来选择合适的建材供应商,以确保建材的质量和价格合理。(2)制定采购计划:在进行建材采购时,可以根据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来制定采购计划,以确保采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3)评估建材质量:在进行建材验收时,可以参考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来评估建材质量是否符合标准。2.收集来源天津市建材信息价的收集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建材供应商:建材供应商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来确定建材价格,并将这些数据汇总后形成天津市建材信息价。(2)政府部门: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定期发布天津市建材信息价的最新数据,供建筑企业和个人参考。(3)专业机构:一些专业机构也会对天津市建材信息价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发布相关报告和数据。总之,天津市工程信息价与天津市建材信息价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建筑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建材和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 咨询公司审核工程量时计算方式与众不同
- 前几年,某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当双方在对工程量时,余方弃置工程量的审核计算方式发生歧义,甚至是颠覆。那是个门卫室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计算规则依据《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经计算,挖沟槽工程量是630.71m³、回填方是511.24m³,按照施工方的想法(也是常规想法)余方弃置工程量应该等于630.71-511.24=119.47m³。但咨询公司计算的工程量却是630.71-511.24/0.87=43.08m³,工程量被审减76.39m³。原因在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余方弃置的计算规则是“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且重点落在了“利用”二字上。下为计算规则(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10页)咨询公司是这样解释的:511.24m³是夯实的体积,那么就需要比511.24m³多的土来进行夯实。图解一下咨询公司的思路:因为利用了更多的余方弃置工程量回填,导致余方弃置工程量变少。实际“利用”的土方按土方体积折算系数来折算是511.24/0.87=587.63m³。下为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取自《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第8页)颠覆常规吗?施工单位不理解啊,可却无力反驳。被审计了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算法。当然了,不能用这样的话去反驳,因为没人会买账,需要找到合理的解释。于是拿起2013工程量清单规范,翻到第7页第8条“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但很快就被反驳了,原因是这条说明处于A.1“土方工程”的下方,而不是A.3“回填”的下方,所以不能用作余方弃置的补充说明。很遗憾,施工方没有理由再继续争论,而且由于是年底,想要尽早收到尾款,所以施工方放弃了此处的争执。那这个咨询公司的计算方法真的正确吗?施工方该认同吗?让我们去看看有没有相关文献能找到答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计价规范、各个专业计量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在第三篇--《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典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实例里,终于找到了答案,请看原文:在这里,余方弃置=挖土方工程量-土方回填工程量。没有土方折算系数、也没有“利用”学说。那为什么一定要认为《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是正确的呢?好奇的朋友们可以对照一下,《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三篇与《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编写专家是一致的,并且《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作为宣贯辅导教材,是在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理解应用规范而编制的,那么二者理应是一致、而不应该是冲突或矛盾的。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方便计量一直是工程量清单规范所坚持的原则,大概是我们的专家组体会到我们造价从事者的辛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时间,才如此用心的吧。比如计算钢结构部分时,不需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增加质量(除钢网架之外);再比如大多数的计算规则都无需扣除≤0.3㎡的孔洞所占面积,等等。这些计算规则都可以使从业者大大缩短计算时间,如果我们化简为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岂不是违背清单规范计量原则的初衷了吗!
- 什么是工程信息价
- 什么是工程信息价?工程信息价是在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为适应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通过在工程造价活动中采集和运用大量建设项目数据信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和方法,形成动态工程造价数据库,并形成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而形成的。它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费;4.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它反映了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资源消耗和费用支出情况。它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合理的工程造价参考,为招投标提供合理的投标报价参考,为监督检查、审计决算提供依据。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信息价对保证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管理是由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激励六大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工程,而工程信息价则是影响其管理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之一。1.保证工程投资决策通过工程信息价可以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量、全面的市场信息和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了解这些信息对建设项目决策的意义以及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施工预算编制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2.反映市场价格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上各种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材料和机械设备市场价格以及各种材料和机械设备供应能力。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其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做出明确规定,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其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工程信息价的作用工程信息价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指导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一、工程信息价对投标报价的作用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包括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图纸、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等施工技术资料和有关合同文件。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参照本专业施工企业过去几年所承担的类似工程项目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结合本企业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竞争程度,综合考虑并确定投标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依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及相关取费文件进行投标报价。1.工程信息价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应取费标准确定,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2.工程信息价中的施工企业管理费、利润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3.工程信息价中的工程设备费、材料价格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施工企业所具备专业设备及材料的能力及市场价格情况确定。(二)工程信息价是结算价款和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手续以及索赔、调整工程价款和处理工程索赔时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1.造价管理部门通过发布项目信息价,指导投标人根据本专业施工企业以往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同类项目的取费标准,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进行报价。工程信息价如何使用
- 杭州市信息价
- 杭州工程信息价杭州建筑公司成立以来,秉承“诚信为本、质量为魂”的宗旨,一直致力于服务客户的需求,努力为客户提供最满意的服务。公司专业从事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以及工程咨询服务,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技术优势。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和追求,公司管理模式日益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愈演愈烈。为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施工企业纷纷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以提高竞争力。一、根据工程特点不同计价模式1.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分:直接费;利润;税金。即:人工费+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费用+企业管理费;2.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划分人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划分;施工机械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划分:分为大类(基础、主体、装修),中类(模板、脚手架)和小类(机电安装、拆除)。3.人工费=人工费+材料费人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划分:分为:人工工日。材料费=分部分项工程材料量×材料单价。4.综合费率法:根据施工方案的不同和工期长短不同确定价格根据投标人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耗量或其他编制原则确定相应费用。杭州市工程信息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编制并发布的,用以明确投标人在工程施工中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规则,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组成、内容和规则等方面要求的价格信息。工程信息价是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来源及具体项目进行招标时,用以作为工程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格依据的计价资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信息价是对建筑产品价格进行合理反映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杭州市工程信息价作用,杭州市工程信息价主要包括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方面。其中企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及待摊费用。杭州市工程信息价是反映建筑产品价格水平或成本费用变化的指标,也是确定建筑产品价格水平和相关经济政策措施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成本管理和制定有关价格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杭州市工程信息价是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并实施的。
- 工程量清单下不同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什么
- 1.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使用,在工程施工过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工程造价阶段的重要环节。在工程项目开始之前,首先应该对工程所使用的物资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准确有效的调查周边物流资源的配置,方可避免对投资决策产生巨大影响。另外还要加强工程计价从业队伍的素质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成本管理,采用各种方法节约成本,形成先进的企业成本优势,为招标阶段做出充分的准备。??2.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阶段首先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前移的工程量清单介入管理,确定招标预算(控制价),保证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和预算项目对应,避免招标时期内施工方面要求增加预算。其次是要从加大政府监督力度着手,监审人员全程监督招标,坚持合理低价,重点从加强对招标方式合法性的依法监督、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还要每个标段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也要杜绝符合资质要求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参与一项工程造价。最后要注重了解招标前的成本测算环节,强化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审批。??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合同工程量清单管理环节,加强对合同的认识,保护企业利益,严格程序签订合同,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对项目进行全面合同管控。其次是要严格遵从合同内容验收核价,确保严格执行协议约定,若项目发生设计变更,应严格依据合同完成计价,保证项目投资的安全性。再次是科学充分论证变更方案,严格审验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变化,通过优化其他路线,降低费用,弥补损失。??4.工程项目竣工阶段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结算时要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主要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一是自身优势进行结算审核环节,从结算的工程数量上把关、审核;二是充分发挥第三方审计投资管控的作用,邀请具备独立造价能力的咨询企业,对项目进行过程审计,达到双重卡控,实现双重的、有效的投资控制。
- 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分析
- 1充分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照标准展开审核应根据标准,结合项目自身实际状况,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及审核。通常情况下,在计算间接费用时,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第一,以一定程度的人工费用比例展开运算;第二,直接运用百分比方式得到详细结果。审核时,应该按照项目的类型,参照相符合的间接费基数,套用相符合的费率。此外,在对税收的计算过程中,要结合项目的实际状况,依照当地的税率及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及建筑施工区域的鼓励政策来进行。2强化对人工和材料单价的审核单价与数量之积构成了整个建筑工程造价,具体来说,单价所指的是:在预算定额之中,每个分项单位或工程的具体价格。而此处所指的数量,从实际上来说,就是整个工程量。综合来讲,建筑工程的造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所有工人工资的总和;第二,建筑材料的总额。所以,为保证结算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准确,就必须对材料单价及人工进行核查,与此同时,还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结合,随时对其进行调整,始终跟随市场发展的形势及步伐。3正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因此,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来讲,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查看是否具有虚报假报的情况,尤其是大型的工程,要详细核查,看是否具有重复上报的情况,规避对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复计算。第二,建筑工程结算的审核应符合工程的实际竣工工作量,在审核时,要详细认真地对数据进行探究及解析,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假报工程量等不良现象。第三,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竣工效果图,对工程量计算进行审核,同时和预算的定额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及比较,确保两者相统一。4选择合理的结算审核方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委托方的要求及时间选择相适应的结算审核办法。通常来讲,经常使用的方法有经验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全面审核法三种。经验审核法是根据过去实践的经验,对易产生错误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很容易找出其中的缺陷及不足,但对经验的依赖性较强。对于整个审核项目预算之中的关键,通常采用重点审核法加以具体审核。由于此方法所用时间较短,所以一般造价偏高的分项工程和工程量偏大的工程都会选用这种方法,但不能确保没有审核到的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全面审核法是以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为基础,结合预算定额分项工程的具体目录,逐个审核,这样能够确保审核结果详细、全面,误差及错误小,但是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工作量太大,耗时太久。
- 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争议问题的案例讲解
- 一、争议问题描述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在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负责自行或委托咨询人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基本内容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中标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成为合同履行中,双方结算计价的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图纸按照工程量计量规则编制,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所体现的实际工程量不符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偏差,以及清单漏项情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强制条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对清单应当进行复核,对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漏项情形,不予计量计价的情形。又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上述两种约定本质上是等价的。在该种情形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缺项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对缺项造成的责任产生争议。单价合同中,清单漏项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争议一般是该漏项如何计价,是按照定额市场价,还是参考类似项目,合同约定的下浮率是否应当适用等。争议较小。而在总价合同中,清单漏项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因该漏项产生更大的争议,即该漏项是否应当在合同总价之外,另行计量计价。以下主要讨论总价合同中的清单缺项问题。二、发包人主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仅为标准规范,其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双方合同约定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缺项漏项不予计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属有效,在出现清单漏项时,不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双方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变更、洽商,工程价款不应增加。三、承包人主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强制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第二条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因双方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工程量缺项的责任应由发包人负责,出现清单缺项时,应就缺项部分据实进行调整。四、律师意见律师认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总价对应的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原则上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情况下,对于超出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当增加工程价款。而由于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通常并非专业工程单位,而施工单位是专业单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对清单负责亦存在其合理性。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由于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图纸所计算而来,在施工图纸准确、施工工艺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可较为容易的从图纸中计算出工程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即意味着合同总价对应的是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因此“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与“合同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本质上等价的。该类约定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在图纸不准确、施工工艺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图纸工程量并不确定,施工单位要做的是按图施工,如要求施工单位对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是否有效存在可讨论的空间,应综合双方合同内容、价格形成过程、承包人责任是否包含设计等多方面内容确定。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完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多数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应予增加工程款【(2016)辽民终216号】【裁判原文】辽宁省高院认为:“关于混凝土泵送费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有定额子目列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并未将混凝土泵送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必须涉及到混凝土泵送问题,故该项费用应由佟二堡市政公司承担。关于土方含水率系数调整问题,招标人在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关于土方项目没有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土方项目特征(即土壤含水率),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而佟二堡市政公司是在开工后才将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给辽宁市政公司,故土方含水率系数调整费用应由佟二堡市政公司承担。”【裁判要旨】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清单缺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应予增加工程款【(2021)粤04民终726号】【判决原文】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双坡型活动板房的钢立柱、钢梁型号与预算审批资料、招标文件所附按照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铝合金推拉窗、防火玻璃窗存在漏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规定招标人须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技师学院委托明正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经过财政审核中心的预算审批,再对外进行招标,技师学院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负责。至于因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和缺漏项,导致工程结算严重偏离财政部门审定的偏离工程造价预算,应由技师学院向相关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主张权利。”【裁判主旨】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应予增加工程款【(2021)豫0928民初2465号】【判决原文】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工程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的责任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责任,也就是应当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裁判主旨】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应予增加工程款观点二(少数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缺项应视为让利,不应增加工程款【(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判决原文】关于未计算的防雷接闪器项目部分涉及金额1542188元。富煌公司认为根据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2008/2013)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故招标人鸿威公司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招投标文件中所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防雷接闪器”,系鸿威公司责任,防雷接闪器项目已经实际施工,应计算至工程总造价。鸿威公司认为不应计算至工程总造价。鉴定机构意见:缺项就表示平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没有在商务标中列明即视为为了中标而让利。对此争议,本院认为:综合鉴定机构意见,防雷接闪器项目未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后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工程量签证要求支付或计算防雷接闪器项目对应工程款,故应视为富煌公司放弃该部分工程量主张,对于富煌公司提出防雷接闪器项目造价金额1542188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不应计算至工程总造价。观点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但清单存在漏项时,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规定,应增加工程款【(2021)豫民再741号】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是一次性包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实际施工人以清单大量漏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该部分款项,发包人抗辩合同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不应增加工程款。该案原审由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二审均认为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格同时依据图纸、工程量清单所产生,安阳中院认为:“虽然西柏涧村委会与紫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该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基础上的。鉴定意见中的原清单差量、缺项费用,均在工程招标清单项目中未显示,且清单缺项、差量金额较大;安装签证造价49595.33元,基槽土方签证造价208405.23元,错台签证造价21004.74元,有四方签字予以确认;土质变更造价6052.76元属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一审判决对上述造价予以记取并无不当,西柏涧村委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要求增加工程款的请求。发包人不服,提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安阳中院再审,再审中,安阳中院认为:“紫通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承包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紫通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西柏涧村委会应在与紫通公司约定的合同约定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认可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工程款部分应承担责任。关于西柏涧村委会与紫通公司应结算工程款及尚欠工程款问题,西柏涧村委会再审认为已与紫通公司协商确定、紫通公司也已实际领取、法院重新按照定额鉴定没有依据……”最终仅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认可的增加部分工程款,计算增加额,并未采用原审的鉴定数额。该案再审判决后,河南省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一次性包死价,鉴定意见中提出原投标清单差量造价及缺项造价是否应当支持以及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该判决判令由紫通公司单独承担原投标清单差量造价及缺项造价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固定价合同应以明确的工程量范围为基础。本案的纠纷形成是由于涉案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造成的。建设工程以清单报价,按图施工。正常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对应,但本案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导致出现投标清单差量及缺项,作为招标人、发包人的西柏涧村委会负有责任。紫通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和李保富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工程量西柏涧村委会也是明知且认可的,工程竣工后西柏涧村委会也已经实际使用。作为案涉工程的所有人及受益人,西柏涧村委会应当承担工程造价。在实际施工人李保富履行的合同与西柏涧村委会与紫通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且紫通公司没有重大过错并对西柏涧村委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该判决以两种结算标准认定工程造价,实际上让紫通公司承担了本应由西柏涧村委会承担的工程款,违背谁受益谁担责的常理,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法则,也不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识性认知。【河南省高院意见】关于缺项、差量工程款应当由谁支付的问题。案涉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缺项部分,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并不存在而在图纸中存在,李保富对于缺项进行了实际施工,故应由发包人西柏涧村委会负责。【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但清单存在漏项的,应增加工程款。观点四: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清单存在漏项时,不应增加工程款【(2021)豫民申4443号】【判决原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钢电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差价问题。钢电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均是由于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范围进行施工,故钢电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主张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生效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且总价范围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缺项漏项的,不应调整工程价款。观点五:合同约定清单工程量由承包人负责确定,清单缺项的情况下,不应增加工程价款【(2018)粤19民终10803号】【判决原文】科维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将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人员选项用的标准图集)和现场踏勘以及施工经验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自行确定工程量……”及“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要求,参考《初步设计》和发标图纸、澄清函告以及对施工现场的踏勘了解并负责增补校核该工程量,经充分的评估约定计算”。根据上述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证明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在投标前已经清楚涉案工程款及工程量是综合招标文件的多方面因素决定,并非依据科维公司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来确定。又根据《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二点“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一览表显示的“子项名称”,土建施工范围及内容如有遗漏,以土建招标书、澄清函告、投标书以及经发包方确认的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可作正式施工的施工图包含的工作内容作为补充。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确认已按正式图纸完成施工,但无证据证明其施工内容包含超出正式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其他工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工程属于《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1条约定的可以变更工程款的范围。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及《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正式施工图的内容应包括在正式施工范围内,故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要求科维公司支付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总价款、烟囱项目缺项价款、暖通项目缺项价款,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主旨】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招标文件要求清单工程量由承包人确定,在出现清单缺项时,不应增加工程款。【(2020)川1529民初639号】【判决原文】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虽然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清单计价规范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土石比(包括取石场)由承包人经现场踏勘仔细分析确定,并在土石方工程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开挖结果如何,不再调整土石比。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湖南三公司在开挖土石方项目中,采用何种开挖方式,由其自行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开挖,在不再调整土石比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会发生变化。湖南三公司采用爆破方式开挖,发生爆破成本费用,不应由兴库公司承担。”【裁判要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踏勘确定的情况下,出现缺项不应增加工程款。观点六: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不能免除发包人责任,出现漏项时,仍应增加工程款【(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23号】【判决原文】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单位已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内容已包含图纸上的所有内容,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招标人即中信公司的义务即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正公司在投标时存在对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致性疏于审查的过失,但责任产生首先在于中信公司,不能就此免除中信公司的责任,故就特制线性地埋灯工程部分,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额,中信公司理应补差,一审法院结合该工程量的单价即1371.44平方米/米计算为398554.1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裁判要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对清单准确性负责,不能免除发包人的法定责任,出现清单缺项、漏项时,仍应增加工程款。观点七: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双方对缺项均有过错,因此应分担责任【(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判决原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发生清单漏项漏量中的过错问题,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并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主旨】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双方对缺项均有过错,因此应分担责任。从上述多份判决来看,在合同并未对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出现缺项漏项情况,总价合同应当予以增加工程款。在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对清单缺项、漏项负责,或约定承包人确定工程量,或约定固定总价范围对应图纸范围的,人民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缺项漏项的责任与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效力。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并未完全统一。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施工内容由发包人确定,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是发包人的法定责任,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将该责任转嫁给承包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多数判决也会认同该种约定。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况下,人民法院出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考量,为避免权利义务失衡,可能会采取有利于承包人的裁判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而不应简单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转嫁风险。
- 造价新手如何顺利度过能力“瓶颈期”
- 最近,有造价新人和我沟通过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要求提高预算能力,但是自己却不知道该如何下手。我相信很多新人都会有这样的困惑,公司提了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但并没有告诉他们如何去做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要求是结果,但是并没有提供通往结果之路的钥匙。对于造价新人来说,如果想提高预算能力,那么识图、算量、编预算是必不可少的三个阶段。关于识图万丈高楼平地起,全靠图纸来打底。在工程领域,我们可能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按图施工。所以,识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实,所谓识图就是个人空间感建立的过程。看到图纸,我们脑海里要能够呈现三维立体模型,比如:外部轮廓、内部空间布置。就像识人,看到某人的名字,就能在脑海里浮现他的身高、体形。一般来说,不同的专业,看图的顺序也不太一样。受篇幅所限,本文以常见的装修工程中块料地面工程为例,主要介绍一下识图的基本思路,给造价新人带来一点启示,最终还是需要个人不断摸索,结合专业特性,举一反三。①首先,图纸由轴线组成,可分为横向轴线和纵向轴线。横向轴线(开间):用阿拉伯数字(1、2、3、4、5……)由左至右顺次编号;纵向轴线(进深):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A、B、C、D、E、F…)由下而上依次编号,需注意,为避免与1、0、2混淆,不使用I、O、Z。②其次,施工图纸一般包括目录、设计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节点图等,安装工程还包括系统图等。整体来说,看图就像看书一样,我们通过先看目录,了解整个项目的图纸编排顺序;通过设计说明,知晓项目使用功能的具体要求;通过平面图、立面图,在脑海里建立初步的立体模型;通过节点图,知道具体细节做法。③对于初学者来说,可以在网上查找一些施工工艺或者现场照片帮助理解。如果身在项目部,可以把图纸打印出来,拿着图纸在施工现场“按图索骥”,可以快速理解图纸。这里以块料楼地面施工工艺为例:关于算量掌握了识图,基本上已具备了算量的先决条件。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量”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合同清单量、施工图预算量、分包结算量、物资消耗量等,不同的“量”,计算规则往往不一样。所以,在算量之前,首先要搞清楚算什么量、怎么算量的问题,这也就要求造价人员在算量过程中要做到内外有别,精准区分。总的来说,我们首先要明白用哪种“计量规则”,才能动手去算。当然,在算量之前,还要学会在CAD图纸上进行尺寸测量。一般我喜欢直接在CAD图纸上进行标注,当然也可以直接用测量命令,因为比较简单,大家可以自行百度,这里不再赘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计算较多的为:清单工程量和定额工程量。这里针对块料楼地面做一个简单介绍:①清单工程量计算:所谓清单工程量,就是使用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对于块料楼地面,遵循《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首先,我们找到相应的计算规则,如下所示:其次,我们通过EXCEL表格进行计算。根据计算规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门洞开口部分:如果该部分作法和房间内一致,则并入块料楼地面工程;如果采用过门石的作法,则需要单独分开计算,属于零星装饰项目(L.8零星装饰项目)。最后,EXCEL表格设计中增加了具体位置、图纸编号,主要是考虑后期复查时方便快速识别计算式的意义,个人算量的感受是随着时间推移,对当时算量的思路记忆会逐渐模糊。另外,一般常用函数公式EVALUATE(对计算式求值),为了方便展示,可以使用数组功能,如下图所示:当然,水无定形。算量方式没有标准答案,而是选择题。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找到属于自己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养成个人快速算量的习惯。②定额工程量计算:所谓定额工程量,就是使用各省(直辖市)住建厅发布的工程综合定额。定额工程量计算思路基本上同清单工程量,需要注意的是二者计算规则的差异,这里以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例进行说明。通过对比分析,二者还是存在不同之处。所以,在计算不同的工程量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计算规则。具体计算过程这里不再赘述。关于预算编制所谓预算,其实就是量、价之间的组合。前面已经解决了“量”的问题,关于“价”目前还是采用当地定额者居多,简单来说就是根据项目特征描述,寻找对应的定额子目,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套定额“组价”。首先,我们要根据已经计算完成的清单工程量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这个可以在EXCEL中按照清单计算规范进行编制,如下图所示:其次,我们需要把编制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导入计价软件中定额组价。具体软件操作这里不再赘述。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计价软件智能化的普及,初学者往往忽视定额学习的重要性,甚至有些人从来没有翻过纸质版定额。个人的感受:定额书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把最前面的定额说明、每个章节的说明、计量规则等研究透,必要时可以翻看定额综合解释等相关资料。只有把定额研究通透,才能更好的运用。尽管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取消发布预算定额,但并不意味着定额已经过时。应该来说,在《企业定额》没有能够被业主普遍认同的背景下,政府《预算定额》仍然占主导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定额仍然是我们投标报价、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要学习定额分析的思路,把定额当成一种工具,而避免形成定额的固定思维。一些感慨目前,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大型企业的流程越来越繁杂,上线平台只增不减,日常报表更是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公司里出现越来越多的“表哥”、“表姐”。大部分初学者的日常工作往往就是围绕平台、报表、找人签字等,而对于施工工艺流程、计量计价规范等缺乏足够的学习,没有扎实的基本功。针对初学者,有以下工作建议,仅供参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管是谁,要想获得真知,必须通过大量实践,个人成长是需要大量时间和经验积累而成。能力的提高也绝非一朝一夕速成,而是水滴石穿、久久为功。正所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只有不断坚持、脚踏实地,才能方得始终。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造价行业基本上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对于初学者来说,前期可以走慢,但一定要走稳。比如,我们算量、组价,一定要搞清楚原理,不能摸棱两可、糊里糊涂。可能有些人感觉算量很简单,但是真正做起来不一定能做对、做好。所以,我们切忌好高骛远、眼高手低,只有前面把每一步走稳,后面才能顺风顺水。最后,由于本人一直身处央企施工单位,基本上属于体制内造价人员,个人理解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给一些迷茫的初学者带来一些思路。
- 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争议中微信证据的重要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01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02如何保存微信证据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1.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一一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可进行证据保全。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4.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03自己可以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04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土建总包主体结构赶工费用实战案例分析
- 【案例背景】某项目,1栋楼,原总包合同预售节点为22年1月15日(主体结构17层),应集团要求调整项目的运营节奏,将预售阶段提前至21年12月20日;现总包已出正负零,正负零以上17层存在压缩工期的情况,需要跟总包谈赶工费用;总包提出需要赶工费用60万元,否则不予赶工;【案例分析第一步】工期压缩分析工期压缩说明:原计划工期:首三层为8+7+7=22天,三层以上标准层为5天一层;后压缩工期:首三层为5+4+4=14天,三层以上标准层为3.5天一层;【案例分析第二步】劳动力铺排分析人员铺排说明:1.正常合同工期人员铺排:按照投标/进场前施工组织设计/总包单位报送的劳动力计划进行考虑。2.抢工工期状态人员铺排:工程部根据工期要求和工效情况,与总包单位达成一致,进行劳动力铺排;3.因为赶工增加总工日数:抢工会出现夜间加班,和人员窝工的情况,导致工效降低,从而导致总工日数增加;【案例分析第三步】降效分析人工降效分析说明:根据工程提供的抢工工期人员铺排,木工和钢筋工降效比例为22%,在合理范围之内,工程对于抢工人员的铺排相对合理;【案例分析第四步】赶工人工费计算根据工程对于赶工人数的铺排,本项目增加的因为赶工增加的总工日数为:759个工日,赶工工日单价按照不含税329.8元/工日计算(合同零星用工单价为:246.8元/工日,夜间餐补20元/工日,夜间加班费用增加费63元/工日,总计329.8元/工日);合计赶工费用为不含税25.04万元;抢工工日单价在合理区间范围之内;【案例分析第五步】不同赶工方案费用分析赶工方案二:按照工期压缩比(47.47万元)1.工期压缩:(合同工期-赶工工期)/合同工期;2.人工费总金额:赶工部分模板面积*合同人工费+赶工部分钢筋重量*人工费;3.赶工费总金额=工期压缩比例*人工费总金额;赶工方案三:不赶工状态劳动力铺排按技术标工程策划中考虑(29.53万元)1.不赶工人数依据:按照技术标工程策划中的人数来考虑2.单层降效增加工日数:按照赶工人员铺排和工程策划中人数差值来计算3.点工单价:按照市场价格329.9元/工日考虑赶工方案四:按照降效比来考虑(32.37万元)1.人工费总金额:根据清单中的人工费进行计算;2.降效比例:根据人员铺排,计算人工工效,根据工效降低来换算降效比例【案例分析第六步】谈判与最终结论本案例谈判到最后,总包要求按照技术标工程策划中的人数来考虑,赶工费用需要29.53万元;技术标另有一处对于不赶工状态下劳动力的铺排总人数已经超过赶工要求的总人数。按照这个要求,则无法进行赶工费用补偿。总包单位反馈:当时这个劳动力的铺排是不合理的,做技术标的同事疏忽所致;(技术标劳动力铺排对后期赶工费用的谈判有较大影响)最终双方协商:按照第四步赶工费用计算的结论25.04万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敲定赶工费总金额;【土建总包赶工费总结】【抢工费人工费计算方式一】不抢工状态人工总成本说明:1.理想状态:每个方式计算出来的总费用在同一水平线上,相互印证;2.技术标硬伤:技术标人工通常铺排过多,甚至高于抢工人工数量铺排,可抓住把柄,作为甲方抢工费谈判的有利证据;3.施组的缺失:进场后施工组织设计这个环节的资料通常缺失,或者说没有进行固化;4.每道工序人工费单价的评判:4.1.如果①和②计算出来的费用相等,说明人工费用偏高,因为通常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会隐藏一定的利润取费。此时直接找工人夯实人工单价。4.2.夯实降低人工单价后,抢工状态人工总成本按照夯实降低后人工单价执行,不抢工状态下人工总承包尽量按照方式②计算;4.3.抢工如果晚上需要加班,人工费用中需要考虑一定比例的餐补(15-20元/餐)【抢工费人工费计算方式二】不抢工状态人工总成本说明:1.尽量采用方式②,此种方式要去掉人工费取费,有合同作为依据,双方相对能够接受;2.如果一定要采用方式①进行计算,则就需要夯实人工费用,方式参照4,并且每道工序的人数用不同的方式确定出来会有所不同。【抢工费人工费计算方式三】【抢工费用思路总说明】1.相互印证相互校验:各种计算方式相互印证相互校验,避免采用其中一种,导致抢工费用计算偏高,或者出错无法发现情况;2.新增住宿费用:新增住宿费用通常不予补偿,因为极难考究对方工人的住宿方式;3.新增餐补费用:新增餐补费用要予以考虑,因为晚上加班通常需要餐补,费用标准在10-15元/工日;4.新增措施费用:因为抢工导致新增的措施费用,通常地面硬质铺装成本保护费用可考虑增加部分;5.新增差旅费用:工人来回差旅费用通常不予考虑,因为即使是赶工也是大面积施工。6.关于取费事宜:赶工费不予考虑利润取费,管理费视情况而定(作为与施工单位谈判的灵活项处理);7.关于人工降效:除非极致赶工的情况,否则正常赶工费人工降效率通常在15-25%之间,超过25%则人工铺排需要考虑是否异常。8.关于依据问题:如果抢工费用已经谈妥,在实施过程中,每天需要报备相关人数收方确认,作为抢工费结算的依据;
- 湖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问题应如何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表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起诉承包人或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如果本案诉讼需要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结果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理,待仲裁程序结束后再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对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又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已终结后,又起诉发包人的(包含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约定了仲裁条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三、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四、签订中标通知书后未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是否成立?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或发包人拒绝与对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此时应视为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合同成立。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存在多次诉讼,发包人在本次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分包合同也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分包合同无效。若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则分包合同有效,除非案涉工程本身存在违法性,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等情形。七、如何确定“黑白合同”中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中标合同有效,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均无效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无法区分实际履行的合同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湖南造价信息www.zgjct.com/gov/hunan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订施工合同的除外。八、当事人已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合同无效反悔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九、发包人可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否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索赔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系借用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同类型,结合出借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因素予以适当支持,一般不宜超过总工程款的3%。十二、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总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差额应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承包合同高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差额的性质属非法利益,转包、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按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结算后又以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超出部分的工程款提出不予支付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施工工程内容及行业惯例等情形予以调整,一般不宜超过差额部分工程款的8%(包含税金、管理费在内)。但发包人明知且认可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十三、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方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不真实、客观要求重新鉴定如何处理?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审计或拖延审计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不真实、客观,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对争议事实做出认定。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应予准许。十四、借款预支工程款应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出具借条预支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或承包人在结算工程价款过程中主张抵扣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当一并处理。湖南信息价www.gxjch.com/hunan十五、以房抵债协议在结算中应如何处理?工程款结算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建设的房屋抵冲工程价款的,在案件结算中应一并予以处理。除非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债义务或其他履行障碍情形。十六、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损失一般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费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资金占用损失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可以结合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十八、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司法鉴定的,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了针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应承担更重的瑕疵担保责任,故在诉讼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发包人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十九、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权应具备的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应理解为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举证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评估且与其他工程一并拍卖。二十、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二十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以发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对建设工程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认可。二十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通过调解确认?以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确认,但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等情况,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工程款债权的范围等实质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增工程款数额、伪造竣工记录、伪造付款期限、伪造行使时间等情形。未经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二十三、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如何处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一)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二十四、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向层层转包人或层层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能够证明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二十五、发包人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但对合法承包人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予以明确认可的,应承担责任。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发包人在对外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无资质的承包人、实际用工人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合法承包人进行追偿。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合法承包人对工伤赔偿应承担责任,且有权向实际用工人进行追偿。二十六、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可否直接起诉发包人?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发包人。二十七、约定的罚款条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应定性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申请调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后措辞方面有何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再使用“非法转包”、“肢解分包”措辞,改为“转包”、“支解分包”。二十九、本解答仅供湖南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参考,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理由时可根据本解答的相关意见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 定额人工费调整差额的几个解决方案
- 1)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且合同有效,按照合同进行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人工费调差。2)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且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人工费调差。3)合同约定不可以调整且合同有效,不可以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不予调差。4)合同约定不可以调整且合同无效,参照约定不予执行人工费调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不予调差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故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不予执行人工费调差。5)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合同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在此分享造价机构内部下载信息价的方法,搜“祖国建材通”即可(www.zgjct.com),随便看建材价格信息,急需信息价又拿不到的可以先用着。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故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或者人工费调差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调差文件人工费进行调差。6)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查文件后,可以按照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调差文件后,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4968号裁定书,可以按照调差文件进行人工费调差。7)《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参照该条法律规定,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调整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该期间的人工费差价,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工程造价中的那能调整和不能调整的费用汇总
- 主材费可以调整吗?设计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吗?不可竞争费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绝大部分造价新人都会被这些问题所困扰。解决这些问题,最好在头脑中构建一个费用的思维模型,今天就辅助大家把这个模型建立起来。如果把工程造价费用分为可调整的费用与不可调整费用两大部分,随着时间推移,可调整的费用一定会转化成不可调整的费用,最典型的费用就是工程量综合单价,反之之前不可调整费用最终会变化为可调整的费用。有人看到此会发问,这一类似化学反应的链式会不会中途停止或不发生反应,这里要明确说明:只要工程项目不演变为烂尾楼,一般的工程费用一定会发生反应,并且必须按特定程序完成相关的反应程序(即便是反应结果没有变化,反应仍然要按程序进行)如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只要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这个单价就是在可调整范围内,即使招标方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也阻止不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变化(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工程总价不应该再发生变化)如钢筋清单工程量100t,混凝土清单工程量1000m³,投标方(或招方)提出:钢筋清单项综合投标单价要调低100元/t,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应该调高10元/m³,综合单价调整后保持工程总价不变,这种使清单综合单价更加趋于合理的操作是正确的。工程项目随时间流逝会产生费用性质转变,但其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招投标阶段许多费用可随意调整,也有一些费用不能调整,也就是所谓的“不可竞争费用”,今天我们就着重研究在同一时间点内,其不可调整的费用有哪些。国产清单关于不可调整费用,为投标人设置了3道底线(也可以统称不可竞争费):一、不可竞争费用;二、不可竞争费率(税率);三、不可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这3条实际是在起跑线上横向拉设三道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调整费用的红线,操作时触碰红线可能要被废标。下面一起来看看吧!01不可竞争费用说到概念可能让人疑惑,但其实组成内容就是我们熟悉的:暂估类项目费用和带有独立费性质的费用。1.1暂估类项目费用组成:暂估工程量和暂估项目综合单价1.1.1暂估工程量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和计日工项目的工程量,这就是为什么说在清单计价招投标阶段不能调整招标方下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但在竣工结算阶段可以调整清单工程量。计日工项目的工程量容易理解,竣工结算工程量按现场甲方代表确认的计日工工程量*计日工单价*(1+税(规费)率)结算。这里面不容易理解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以至于许多人在清单计价过程中还在运用定额计价时代的总价包干合同模式,清单计价理论上只有固定单价模式,就是因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到最后会演变为可调整费用,所以清单计价结算时不能固定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而必须固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原因。1.1.2暂估项目综合单价又为何物?这个问题知道答案的人更是寥寥无几,暂估类项目在清单项目费用组成里通过其他项目清单中体现,具体有两大类:A:暂列金额B:专业工程暂估价1.2带有独立费性质的项目一般会发生哪些常见费用?举几个典型费用:1.2.1设计费:包括2种性质的设计费用,但都可以用这个模式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操作:外部设计费,类似建设项目其他二类费用,这类设计费如果招标方想从工程费用中消化,在招标文件中一定会明确一个金额,如约定中标方要负担100000元工程设计费;自行深化设计费,这部分费用透明度不高,但一些工程项目此类投入还非常大,如精装修深化设计费一般要占总造价的0.5%--2%,5000万的项目可以计取30-50万元深化设计费,现在的企业管理费无法承担深化设计费用,投标时就要大胆计取这方面费用。1.2.2招标代理费:这项费用经常会出现在工程总造价中,操作同外部设计费,费用金额由招标方约定,投标方计取费用并要计取税金,中标后支付约定的招标代理费用;1.2.3未来材料、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费,这类费用各地区什么性质都有,有的地区计入材料费,有的地区计入企业管理费,有的地区计入措施费,关键是许多检测、试验项目费用还不包括在这些费用中,操作起来争议太多,在此分享造价机构内部下载信息价的方法,搜“祖国建材通”即可(www.zgjct.com),急需信息价又拿不到的可以先用着。有些地区官方干脆将此费用单独拿出来,规定由建设方单独支付,如果在独立费中运作,将来招标时规定一个金额,使用时先花这些费用,不够了再要求建设方另行支付,建设方只要有钱,想做什么试验,想检测什么材料随意便是。02不可竞争费(税)率2.1不可竞争费率2.1.1安全文明施工费2.1.2规费这2类费用操作难点在于:?费用归属含糊不清;?费用内容约定不清: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包不包括高压线护线架费用?可能有些地区有约定,但大部分地区无说明,有些地区甚至连脚手架、模板费用都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同理各地区规费组成内容也是混乱不堪,这两类费用是不是已经到了没法用学术理论归类的地步呢?答案是——否,这两类费用有明确的分类依据,其实说到底就是费用归属问题。规费定义:行政性收费、现场的降尘费绝对不可能是规费性质;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发生的费用,如苫盖密目网、雾炮及空气检测仪等费用是否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之列?这要看当地文件规定,这些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费沾边,就看各地区官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视程度。2.2不可竞争(税)率2.2.1增值税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9%的税率;2.2.2增值税附加税率:税法理论增值税附加税率=主税(3%或9%)*(1+7%+3%+2%);造价取费表中的增值税附加税率不一定等于这个比例,是因为附加税属于地税,各地方可能加入了其他税。03不可以低于成本价成本价虽然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是能操作成本价的人员并没有多少,如何判别成本主观判断的对与错?仍然可以用到不可调整单价这个概念,如下面3.1-3.2单价,甚至3.3都可统称为不可调整单价。3.1暂估价材料单价这是一个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调整单价的材料,也就是不可竞争费用,如果投标方在投标期间下调了这个单价,应该视为废标,因为招标方规定了此材料的成本价,低于这个报价被判废标合情合理。3.2甲供材单价:性质同暂估价材料单价。3.3可调整材料单价这里所说的可调整材料是因为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单价变化可能带来甲、乙双方的风险,因此合同内用可调整材料单价来化解甲、乙双方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其性质类似暂估价材料单价,但之前因为招标方不知道此单价的性质类似不可竞争费用,所以对此类单价在评标时也没有认真评判,结果到了竣工结算期间,一大堆问题立刻显露出来。